关于进行校医、保健教师培训的通知
各县(市)、区(局)教育局(科),市直属学校:
为了认真贯彻落实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,切实提高校医、保健教师的业务能
力,发挥校医、保健教师在学校卫生工作中的作用,经研究决定,于2007年1月13日
---15日举办校医、保健教师培训班,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,按要求组织好所有专、
兼职校医、保健教师,于1月12日到市学校卫生保健所报到(市职教中心)培训地
点:市职教中心四楼多媒体教室。
几点要求:
1、所有在岗的校医、保健教师,必须参加培训班学习,不得无故请假,不能参
加学习的需由所在学校开出请假证明,经所在地教育局审核,报市教育局体育卫生
与艺术教育科批准。
2、学习人员一经报到,不得无故缺席,学习期间将执行严格的考勤制度。
3、培训结束后,要进行严格的考核,成绩合格者,由市教育局发岗位培训合格
证书,成绩不合格将进行补训和补考。同时校医、保健教师是否具有岗位培训合格
证书,将作为考核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指标。
4、参加培训人员每人交培训费30.00元,带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叁张。食宿自行
安排,费用自理。
伊春市教育局
2006年12月27日